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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竞业限制是否继续有效?
来源:陶雄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量:240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一般来说,竞业限制只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之间。那么,劳动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是否也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呢?


案例


2007年9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质检和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起五年。2011年6月,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公司返聘继续工作。2014年2月28日,王某离职。2015年4月8日,王某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

庭审中,王某诉称,其离职后一直在家休息,未再参加工作,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辩称,双方所签竞业限制协议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约束,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两审法院均认为,王某虽于2011年6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法律并未禁止王某在退休后继续提供自己的劳动并获得报酬。事实上,王某在退休后仍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从事的岗位未变,故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王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最终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77000余元。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6年12月1日,江苏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退休后,双方所签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竞业限制是基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若干期间的约束,劳动者退休后,已经不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了,因此该协议因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而自动失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效,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其利益不受侵害而安排的,这一制度不因劳动者退休而改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同时,由于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法律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此外,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用了大量条款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解约、补偿金标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进一步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制。


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过度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法律还具体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期限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竞业限制属于约定条款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里指的是可以约定,而非应当约定。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属于约定条款,而非法定条款。约定条款属于法律授权性规范,其本质是遵守双方意思自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即可。《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所列举的9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并没有竞业限制这一项。据此,即便是员工退休离岗,该约定也不会因此而失去约束力。


三、竞业限制的本质特征


在现实中,劳动者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重新择业时,往往会选择加入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容易泄露前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损害。竞业限制制度的安排,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竞业限制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侵害。基于这一角度,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无论其是否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均有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而不因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会泄露,因此,对于因到龄退休而离职的人员,竞业限制约定依然有效。


此外,我国部分地区还明确规定了退休后竞业限制约定依然有效。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王某虽已退休,但公司与其所签竞业限制协议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某离职后一直在家休息,实际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补偿金。当然,该协议约定期限为五年,因超过最长两年的法定期限,超出部分自动无效。


案号:(2016)苏民申4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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