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几乎涉及每个人的利益。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8年5月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我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对该法的制定积极关注,根据学习工作经验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于2008年5月提出立法建议,一些内容被立法机关采纳。
草案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此条规定很重要,现实当中,大量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职工名册,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依法维权没有保障;劳动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时也没有依据。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均没有规定违反此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造成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也没有法律后果,形同空文,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对此,本律师在草案征求意见时提出建议:能否增加规定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作为行政处理劳动争议时证明确立无合同劳动关系的依据。
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第33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第五条规定: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条规定本律师建议:因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未接触商业秘密,未产生培训费用,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必要。
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删除了此条规定。
本律师对草案其他条款的相关建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采纳。
作者 河南许昌律师 徐宏伟
200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