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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有户口和没户口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一致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7
浏览量:265

有关房屋征收的相关案件中,“居住困难户”应当分割多少征收补偿总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本案中,当事人武某平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却并不属于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口。如何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问题,本期让我们一起来探讨。



律师观点


《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曾经明确: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居住困难户,即当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以及本户的房屋面积进行核定、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若是以家庭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不满15平方就可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而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每人可以22平方米的面积进行折价补偿。

本案中,原告武某平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居住困难户”,但是却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口。与此同时,同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当事人林某峰属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口。最终,是否有户口导致了武某平与林某峰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不一致。

针对此项问题,武某平虽曾经长期居住过系争房屋,但由于没有户口,因此仅可分得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所获得的补贴份额,即根据该地块居困补偿的标准:人均22平方米,每平方米21,500元,计473,000元。而对于有户口的当事人林某峰,综合房屋来源、居住生活等情况,可酌定分得650,000元。


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孙某根和孙某英系夫妻关系,长期在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房屋居住,孙某根去世后,其承租的房屋于2014年变更承租人为孙某。孙某系孙某根的儿子孙某俊与其前妻盛某芳的儿子,与妻子高某韵结婚后生子孙七。后孙某俊与武某平再婚,并且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而孙某英的孙子林某峰后也搬回松潘路房屋居住。松潘路房屋被征收时,该户有户籍人口7人:孙某俊、孙七、盛某芳、孙某、高某韵、孙某英、林某峰。

(户籍在册人口已标注为橙色;居住困难认定人口已用*标出)




签约情况

2019年11月14日,孙某作为承租人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认定为2,119,385.22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合计1,493,340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认定为:林某峰、高某韵、孙七、武某平、孙某、孙某英、孙某俊、盛某芳共8人。据查,该地块居困补偿为人均22平方米,每平方米21,500元,计473,000元。最终,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1,664,614.78元(=22×8×21,500-2,119,385.22)。


居住情况

系争房屋原由孙某英、孙某俊家庭长期居住;

2006年10月25日,孙某俊与盛某芳登记离婚后,盛某芳搬离系争房屋;

2007年5月29日,武某平与孙某俊再婚后入住至2018年初;

2017年底林某峰搬回居住;

高某韵、孙七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几位当事人争论不休。孙某俊再婚妻子武某平尤为不满,遂将包括孙某俊等其他7位当事人告上法庭。


当事人诉求

原告诉求

原告武某平要求:判令被告孙某、高某韵共同支付原告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6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俊系再婚夫妻,婚后居住于系争房屋内。2019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原、被告均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共获征收补偿款5,284,514元,应当由被认定居困的8人均分。


被告诉求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孙某、盛某芳、孙某英辩称:

由于本户被认定为居困人员,每人增加20万元补偿款。但原告与被告孙某俊夫妻关系并不好,多次要求离婚,房屋征收时原告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也未实际居住。

被告高某韵辩称:

原告的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补贴1,664,614.78元,应当由8人均分,即原告可分得21万元左右。

被告孙某俊辩称:

原告与本人婚后经常发生矛盾,曾起诉离婚未果。主张本人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8万元。

被告林某峰辩称:

原告的户籍不再系争房屋内,而盛某芳、高某韵、孙七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仅能参与分割居住困难补贴。房屋被征收时,系争房屋同住人是孙某俊、孙某英、林某峰三人,承租人为孙某。因此,其他当事人无权参与分割除居住困难补贴外的奖励。本人主张分得征收补偿款11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孙某、盛某芳、孙某英、高某韵、孙某俊等人不要求分割其内部份额

 1、被告孙某、高某韵应给付原告武某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473,000元(=22×21,500);

 2、被告孙某、高某韵、盛某芳应给付被告林某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650,000元。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居住困难户”通常由房管动迁组认定,而当事人不一定实际居住过,且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是动迁也有可能不影响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认定居住困难户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与相应的人头钱>砖头钱的必要条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后,整户可获得的保障补贴金额公式如下:

保障补贴=人头钱-砖头钱=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来源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本次房屋征收中,原、被告八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保障补贴=22×8×21,500-2,119,385.22=1,664,614.78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孙某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本应负责安置其他同住人。而该户因此增加的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1,664,614.78元,理应由被认定的人员享有,即被认定居住困难户的林某峰、高某韵、孙七、武某平、孙某、孙某英、孙某俊、盛某芳8人。

根据该基地居住困难人员安置政策,由于武某平并非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只得享有居住困难补贴,即征收补偿利益473,000元(=22×21,500)。

而被告林某峰系户籍在册人员,综合房屋来源、居住生活等因素,酌定林某峰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650,000元。


案例来源


武某平与孙某、高某韵等共有物纠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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