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邵阳律师>双清区律师>张程鹏律师 > 律师文集

民法典对婚姻规定的几大新增与修改条文解读

作者:张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2-17 11:18 浏览量:1514

民法典对婚姻规定的几大新增与修改条文解读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全部失效。结合社会的发展与实际需求,民法典对婚姻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与新增了一些规定,以下是较为值得关注的方面。


重大疾病需婚前告知

  在现行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规定情形之一。在民法典中已将该项规定删除,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具有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婚姻。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要广,以及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规定。但民法典中赋予了无过错方一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比如一方婚前有重大疾病但却进行隐瞒未告知对方,对方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且同时无过错方可以向隐匿病情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明确家事代理权

在我国,对家事代理权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概念上来看,家事代理权指的是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明确家事代理权,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为夫妻日常共同家庭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增设“夫妻共同债务”条款

  民法典增设了“夫妻共同债务”条款,对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大额债务共债共签”制度有效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冷静期

  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目的便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为那些冲动之下作出离婚决定的当事人提供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以起到一种缓冲的效果。从内容上来看,双方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处理。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这也是此前引发争议最大的条款。,不少人认为该条款导致离婚难度增加,限制了人们的离婚自由。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不准离婚后仍分居,一年后再诉会判离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是1989年最高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并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而民法典中已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抚养是原则

  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补偿适用范围扩大

在原婚姻法中,想要请求离婚补偿是有前提条件的,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民法典中,直接删除了这一前提条件,扩大了离婚补偿的适用范围。可见国家法律认可了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价值,但是否能切实保障为家庭付出一方的合法权益还需进一步细化。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出轨可以属大错

对于一般的婚外情行为,如“一夜情”“嫖娼”等,无过错方根据原婚姻法规定难以要求出轨方损害赔偿。对此,民法典中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以上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都可被归于重大过错范围内,无过错方便可根据相应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线咨询张程鹏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796

  • 好评:223

咨询电话:13973921921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