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艳律师亲办案例
王女是否有权以夫妻名义分割财产并继承孙男的遗产?
来源:何晓艳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23
浏览量:718
案情简介:
孙男和王女经人介绍相识、相爱,于1989年2月双方邀请了自家的亲戚朋友举办了结婚仪式(此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活和睦并于1992年6月生育一子孙甲。但从1998年5月开始,双方总为琐事争吵,孙男为此离家去外地经商,对家里的事情也不闻不问。十年后,孙男因病去世并留下50多万的遗产。王女知情后向孙男的家人提出分割夫妻财产并继承孙男的遗产,孙男家人认为,孙男和王女未经结婚登记不具有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只是非法同居关系无权分割财产并继承孙男的遗产,而王女认为其已跟孙男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是夫妻,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继承其遗产。因争执不下王女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护其相应的权利。
法律焦点问题:
确定孙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具有夫妻关系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在解决此问题之前先来分析下合法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分。
一、合法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含义和特征
①合法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男女,依照法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结婚的男女必须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如: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②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事实婚姻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③非法同居,在广义上泛指婚姻关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狭义上专指未婚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非法同居关系的双方一般为未婚男女;(二)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三)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四)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分
合法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三者中合法婚姻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区别很好确定,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之间两者从表面特征上看似乎基本类似,为此,将两者有机的区分开来对于本案的正确处理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两者的区分实际上要牵涉到不同时期我国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规定承认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的话,那么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反之则为非法同居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时间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①1949年——1986年有条件的承认阶段: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的行为,首先认定其性质是违法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②1986年——1994年逐步不承认阶段: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③完全不承认阶段: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④相对承认阶段:2001年12月2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分析:
将上述解释具体运用到本案,孙男和王女之间夫妻关系是否成立基本也可以确定。双方在1989年2月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时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孙男和王女为夫妻,相互之间应享有夫妻权利并承担夫妻义务。所以,孙男虽离家多年,但在此期间其与王女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故,其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其与王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在继承前应将属于王女所有的一半财产分出,剩余部分才为孙男的遗产。因此,王女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
那么其继承权是否也应当保护呢,答案也是肯定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权已遗嘱的形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果其生前未作相应的处分的,那么其留下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王女作为孙男的妻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遗产。
以上内容由何晓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晓艳律师咨询。
何晓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59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宁波望京路98号望京E座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晓艳
  • 执业律所: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8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望京路98号望京E座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