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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想查对方财产-切记不能只查银行卡余额还有定期理财和存单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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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相比于现行婚姻法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关于住房公积金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但是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关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关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关于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查明对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的行为依据婚姻法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虽然法律同时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离婚时都无法发现证据离婚后被转移财产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因此离婚时若只看银行卡余额是远远不够的一方在诉讼期间或之前一段时间内单方面转移财产的占有形态或变更存款位置,且在开庭时并没有主动交代变更后的归属及状态,应当认为该方转移财产具有恶意占有目的。在此需要查明转移存款的目的,第一,该笔款项的实际用途;第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是否经过双方协商。如果一方将存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则上认定为合理消费;如果该用途用于个人购买非必要生活物品,且具有消费挥霍性,或者购买奢侈品、投资物品,也未经对方同意,则可能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第四转移存款的时间。如果双方巳经分居,则一方的消费不是用于生活必需支出,或者该支出无法说明消费目的,则应该认定为恶意转移;如果转移存款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争议期间,尤其是诉讼过程中,这样的消费往往具有挥霍性或者转移性质。

最后,如何通过进一步确认是否存在恶意转移?1、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3、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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