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娟律师亲办案例
投入的资金能否撤回?
来源:李雨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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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个朋友向我咨询:他与一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两人各占50%的股份,一起合作了一年多,发现两个人的经营理念不一样,因此想撤资。

首先,撤资是不可以的,因为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的规定,股东可以转让股份,但不能撤回。但双方不能达成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他们两人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对于上述情况,他们成立的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一方不想继续经营下去,另一方应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一方持有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所述,这个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由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清算公司财产,达到收回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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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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