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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对企业提出的合规化要求(三)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量:169

管制物项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适用出口管制法的管制物项可以分为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兜底性质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物项”几大类。在每一大类中,既包括有形的货物,也包括无形的技术和服务。此外,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还特别强调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03

管制目录


目前,中国针对核、生物、化学、导弹等敏感物项及军品制定了对应的出口管制清单(如下表所示)。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外,其他清单所列物项被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统一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列明了相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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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管制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行为并不仅仅限于通常理解意义上的“出口”,从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外国实体提供管制物项也属于受出口管制法规制的“出口”行为(即视同出口)。另外,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管制物项,以及外国实体获取管制物项后拟将其“再出口”,都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控。具体执行层面有待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予以进一步明确。



05

主管机关和职能分工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我们理解,目前负责出口管制工作的商务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即为这里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继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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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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