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如果导致伤残的,除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将享受伤残待遇。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时,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呢?
1、职工因工致残在医疗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首先是要接受治疗,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以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和交通、食宿费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待遇。其中,护理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和交通、食宿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相关主体予以支付。
停工留薪是有期限限制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是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不受停工留薪期限的影响,工伤职工在停要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后,依法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