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遇车祸,可获哪些补偿
作者:首维律所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12-12 浏览量:181
2018年8月20日赵先生拄着拐杖来到了江苏收维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接待他的是扬州律师陶律师。
赵先生于扬州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7月16日上午7时45分,赵先生到单位上班,在快进公司大门口时被本单位的一辆货车撞伤,造成右腿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为赵先生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
扬州律师陶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道:赵先生在上班途中被本单位车辆撞伤属于工伤,尽管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赵先生是被机动车撞伤,该起事故的性质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只要单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赵先生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对象,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随后扬州律师陶律师接受了赵先生的委托。于9月10日,扬州律师陶律师代赵先生将扬州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扬州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88369元。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只要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故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其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