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曼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岗位不再存在,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吗
来源:李曼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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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应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曾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8月27日入职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班车司机,负责接送有班车需求的员工。

后因张某自有的班车使用年限较长,维修费用成本高,加之公司员工对班车需求量大幅减少,公司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后对该班车进行报废。

公司现无岗位能够提供给张某,故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足额经济补偿金。

后,张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6日,该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主张双方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经济补偿金是公司强行打入其账户,并有录音等证据表明自己不接受这份钱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称因其自有的班车使用年限较长,维修费用成本高,加之公司员工对班车需求量大幅减少,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后对该班车进行报废。公司现无岗位能够提供给张某,张某自2017年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至2019年9月合同解除,一直处于休病假状态,并未上班。且张某已接收经济补偿金并使用,其以实际行动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现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张某曾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提出改判其与张某不恢复劳动关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节,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单位曾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故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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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曼
  • 执业律所: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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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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