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战锋律师亲办案例
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刘战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715


尊敬的公诉人、审判员、书记员

河南刘战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之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阅卷,辩护人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辩护观点:

1、高某某年轻无知受骗被动犯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类型主观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明察。

2、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胁从犯。

3从查明的犯罪数额来看,高某某参与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46万元。

4、被告人高某某违法犯罪所得数额只有5600元,存能积极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

5、高某某属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悔罪,愿意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二、具体分析如下:

1、高某某年轻无知,系受骗被动参与犯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类型,主观主观恶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高某某受骗被动参与犯罪,对出卖银行卡是否用于隐瞒犯罪所得并不明知,高某某的四次供述可以证明:黎某某来找我,给我说办银行卡给你钱,你弄不弄?我问他:“要银行卡干什么用的?”黎某某说:“就是做电商用的,办张银行卡是100元,银行卡带有盾的话一张是200元,”我问:“除了做电商之外银行卡还干什么?”黎某某说:“就是做电商用,”因为我当时没有找到工作,缺钱就答应了,对高某某的询问笔录共计四次,四次相同的内容足以证明高某某对银行卡的使用并不是明知的。

根据以上高某某和龙某某的供述,高某某相信龙某某所说是用于商业活动,因此,高某某属于受骗被动作案,主观上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但从本案看,高某某对出卖银行卡的用于犯罪活动的主观上存在放任形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类型,虽然客观上构成了帮助其他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希望合议庭量刑处罚时充分考虑这一关键因素。

    二、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胁从犯。依据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高某某参加的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高某某目的是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解决生活所急,是在龙某某的欺骗下,被迫参与了隐瞒犯罪所得活动。两点可以证明:首先,同案龙某某主动找到被告人高某某,要求其帮忙办卡,并告知是用于电商,高某某受到欺骗;其次,在办卡过程中,均是由同案龙某某代领下,指使高某某按照他的意思办理。四次高某某询问笔录均显示:高某某按照黎某某办银行卡的要求,带着高某某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手机密码是黎某某提供,办银行卡的钱是黎某某支付的。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从查明的犯罪数额来看,高某某参与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46万元。银行卡中总金额,其中40万金额查证属实,被告人认可,对于其它200万元不确定系犯罪所得,不能排除还存在其他合法转款的可能性,因此,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故不应当作为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应予以剔除。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积极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高某某家属退还了出卖银行卡所得1600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退还部分赃款,卷宗中均有记载。

2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如实提供同案犯龙某某的抓捕线索:在第二次讯问中高某某供述:“黎某某有27岁左右,身高1.65左右,老家是**的,他也是在**打零工,他左脸上有颗痣,黎某某的微信号码是a18709****1,季某某说他也是****30岁左右,已婚,具体是哪里人我不知道,我手机上有她的手机号和微信号这两个人,我都知道他们的长相,可以辨认出他们。”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积极提供抓捕龙某某的线索,并积极进行辨认工作,协助侦查人员2019103日在苏州被抓获云志龙。,可以认定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破案,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的四次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都积极如实的交待所有龙某某的交易细节详细地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人公安机关四次询问笔录均能证明高某某认罪、悔罪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高某某初入社会,年轻无知,以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高某某今年刚刚20岁,此前从未外出,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此次苏州打工,是迈入社会的第一步,因生活困顿,被诱骗犯罪,实属年轻无知,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合议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同时高某某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又能积极退赃退赔,结合以上情节,我们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

    恳请贵院能给诱骗犯罪初入社会的高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非常感谢!

                                                                   刘战锋律师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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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战锋
  • 执业律所:
    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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