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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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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给不动产权利人增设了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负担,是一种消极地不实施某种行为或容忍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德国民法学家冯·图尔将其解释为:“关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只是说,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反对或异议,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容忍义务属于不作为义务,其特点在于:一是本可以禁止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依法予以屈从,容忍他人的行为;二是权利人不能要求容忍义务人履行该义务,而只能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使义务人处于受拘束的状态;三是权利人在从事某种行为时,容忍义务人不得禁止;四是,容忍义务既不是狭义的义务,也不是不真正义务,其不过是他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反射效果,故而,容忍义务并没有积极违反的可能。

  (三)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

一般说来,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不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确认和保护物权,必须要求排除他人的任何妨害,甚至是轻微的妨害,因此,从物权法的宗旨考虑,不能要求物权人承担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显然是不妥当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忍受轻微妨害义务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的。人生活在特定的共同体和社会之中,相互间的各种妨害在所难免。如果人与人之间不能容忍任何轻微的妨害,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亦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容忍轻微妨害义务是相邻关系制度的重要内容。相邻关系规则就是调整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容忍轻微妨害的规则。在相邻一方的权利适度延伸时,另一方应提供适当的便利,其中就包含应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若这种义务缺失,就无法形成相邻关系规则。“容忍义务可直接基于法律而生,其主要情形体现为相邻关系上的容忍义务。来自邻地干涉而生的对所有权之妨害,若该干涉是轻微的或为当地通行的,则所有权人对该妨害,不得提起所有物妨害防止之诉。”还应当看到,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给所有权的行使确立了标准。在现代民法上,所有权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所有人负有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便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规则之一,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然,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不能要求所有人因提供便利而使自己蒙受重大的妨害,或因提供这种便利而使其所有权不能得到正常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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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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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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