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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的特性辨析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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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表达的内容较为复杂,发挥的功能也比较重大,要对它有准确的理解,就必须明确其特性。

  (一)容忍义务是对所有权内容和行使的限制

  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首先表现为对所有权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在德国法中,相邻关系问题被归入所有权的内容中,因为其被认为是所有权权能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容忍义务实质是对相邻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在于,容忍义务是仅能产生债权请求权,或只是物权的行使方式?根据德国的权威解释,只要存在符合《德国民法典》第917条要件的必要状态,即可成立必要通行权(notwegrecht)。尽管必要通行权在利用的状态、时间和方式上需要具体化,但不能由此说在内容上存在对容忍义务加以具体化的“请求”,具体化只是表现了必要通行权的行使。也就是说,容忍义务具有物权效力(dingliche wirkung),它附随于不动产,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甚至能被视为不动产的必要部分(wesentlicher bestandteil)。就此而言,容忍义务不产生新的请求权,而只是在相邻权行使中对方必须承受的义务。

法律通过容忍义务来限制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旨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物尽其用。以越界相邻关系为例,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时逾越边界的,房屋已经建成,无法拆除或者拆除该房屋在经济上不合理,一般来讲,邻地所有人不能依据物权请求权,请求拆除房屋越界部分并交还被侵占的土地,而只是赋予被越界的土地所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体现出被越界的土地所有人有容忍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的义务。如意大利民法即允许越界建筑人保有完整的房屋,但其要赔偿所占用土地价值的二倍;德国民法则要求邻人有容忍义务,但越界建筑人(及其权利继受人)应向邻人通过支付定期金,补偿邻人所遭受的牺牲,成立容忍义务的要件不具备的,在垂直划分上仍以土地界限为准;在美国,根据许多州采纳的“自愿地役”原则,法院只会要求越界建筑人支付象征性的损害赔偿。之所以如此,可避免拆除越界房屋,以保障建筑物的经济价值,防止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法律规定此种容忍义务,还能防止他人坐地起价,有效降低社会交往成本,并实现财产的最大利益。比如,在相邻通行关系中,一旦没有容忍义务,邻地所有权人会利用袋地所有权人的窘境,开出让其通行的苛刻条件,若不满足该条件,袋地就因此成为“死地”;而邻地所有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必须容忍袋地所有权人通行,袋地才能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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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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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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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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