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芳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仍算工伤
来源:马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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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王某是某餐饮公司的一名厨师,其与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并未给姜某缴纳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某天王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不慎将开水打翻,而导致其脚部被烫伤。随即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包扎。住院期间,王某共花去医药费、护理费等共5000余元。事后王某向公司提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但公司认为王某对于其伤害有过错,且他的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是王某个人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姜某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姜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因工受伤。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姜某是因工作原因而导致损伤的,其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因工负伤。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餐饮公司不服。餐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对此餐饮公司仍不服,其认为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受伤系未遵守单位劳动纪律所致,不应将其认定为工伤。于是餐饮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姜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餐饮公司认为王某受伤系未遵守单位劳动纪律所致,但在我国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被告无过失补偿责任原则。因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即使因操作不符合或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而发生事故伤害的,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劳动者的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因工受伤。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维持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分析: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事故侵权采纳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劳动者的过错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职工的主观状态毫不考虑。在适用法律进行工伤认定时,我们应注意区分受伤职工的过错程度。如职工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而导致伤亡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存在过错为由,拒绝为职工事故伤害进行申请认定工伤,或拒绝给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总之只要职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务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且不具备禁止认定工伤情形,即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虽然对于伤害事故存在过错,但根据工伤事故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劳动者的过错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王某与餐饮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王某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且,王某仅是由于不慎将开水打翻而致烫伤,王某不存在法律禁止认定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王某所受事故完全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一般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程序合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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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芳芳
  • 执业律所:
    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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