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上海律师>律师>周运柱律师>律师文集

上海静安公房拆迁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专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12-03 15:07  浏览量:410

上海静安公房拆迁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专业,大量胜诉案例,多年办理静安区公房拆迁纠纷经验,十年以上经验,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水平高,实力强悍。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无搭建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

周运柱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继承 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证券投资

咨询电话:158-0186-8680

接听服务时间:07: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周运柱

周运柱 副主任律师

已认证

从业15年

158-0186-8680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大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漕溪北路88号23楼徐家汇地铁站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