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物业不应成为充电桩进小区的拦路虎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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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买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小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却因物业公司拒开证明而无法实施。业主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诉请物业公司为其开具证明。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今年6月,曾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随后,他想在所住小区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以方便日常使用。根据国家电网相关规定,申请个人充电桩需提交小区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证明,但曾某向物业公司申请开具证明时却遭到拒绝。多番沟通协商未果,曾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曾某诉称,开发商在出售车位时并没有明确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车位买卖合同上也未提及车位上不允许安装充电桩。曾某曾向国家电网就小区的配电容量申请检测和现场勘查,勘查结果显示开发商预留的电量充足,满足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不存在物业所说的“配电容量不足”的情况。现曾某的新能源汽车无法在自有车位利用夜晚时间进行充电,而需到商场、公共充电站等地寻求公共充电设备,价格远高于家用充电桩的费用,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亦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曾对小区业主在地下车库内加装充电桩一事向开发商发函咨询,开发商回函明确答复:“小区地下车库的配电容量设计及电缆负载没有预留安装汽车充电桩的容量及用电负载。”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是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小区从规划、设计、施工就开始预留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而案涉小区2008年就开始立项建设,不存在预留电容余量问题。案涉小区有2000多个停车位,如果有车位的业主都要加装充电桩,整个地下车库的线缆会凌乱不堪,安全难以保证。此外,停车位加装充电桩也必然侵占公共空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曾某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厦门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曾某申请在其使用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

  小区地下车库的电容电量及电缆负载是否满足充电桩的安装条件,应以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然物业公司以开发商的答复作为抗辩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纳。

  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辩称安装充电桩必然侵占共有部分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将导致车库线缆凌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抗辩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曾某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曾某的合法权利。

  ■提醒■

  出具证明是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载明,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

  案涉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曾某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但曾某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属于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领域和法律空白点。法律空白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故应根据民法原则对车位用途进行理解。曾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故曾某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指导,首次明确了用户、供电公司、物业等各方在充电设施建设期间的职责,其中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本案中,该小区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的义务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故依据供电企业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允许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即为前述合同条款约定所涵盖,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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