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纳消费税时间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纳消费税时间,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因此,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税的时间,可以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纳税人对此展开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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