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份遗嘱之间有冲突,该怎么办(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以公证遗嘱或最后遗嘱为准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的类型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当存在多份遗嘱且相互冲突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排除无效遗嘱后,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
不是所有的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在以下情形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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