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主页
程智华律师程智华律师
136-7174-8803
留言咨询
程智华律师亲办案例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要点分析(三)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量:224

(四)如实记载检验过程,点面结合,重在说理

鉴定文书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关于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这部分内容。检验过程应该尽量描述详尽,再现率越高,说明鉴定结果就越客观、公正。在写作这部分内容时不必将全部检验内容都事无巨细一一记录下来,应按照点面结合、详略得当的原则进行描述,将重点部分进行记录,但对基本的检验过程也不能省略,可简单描述。检验记录工作旨在通过此记录来再现检验的经过,而分析说明部分属于鉴定文书的中心所在。鉴定工作者通过对检验结果进行专门的分析与评判后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实际上这一部分是鉴定意见作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技术手段,也能充分反映出其专业技能价值的意义所在。关于鉴定文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应尽量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充分体现出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与科学性。这样才能获得各方的认可,也才能让司法鉴定机构树立起公正、客观、中立的良好对外形象。以评断特征的具体论述为例,在论述过程中不仅要分析相关符合点的性质,还应阐释清楚差异点的性质。要重视全面分析,注重分析说理,尽量让当事人各方更好地理解鉴定结论,获得他们的认可与肯定。

(五)鉴定意见的观点必须表述全面、清楚、无歧义

在表述鉴定意见的时候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因为鉴定文书带有法律性质,要求其应符合庄重、严谨、用词简洁、明确等要求。关于鉴定意见的表述应符合客观、完整、全面、清晰的要求,不可随意夸大其词、带有任何主观感情色彩[5]。鉴定意见的表述作为鉴定文书的证据价值核心,在表述时必须慎之又慎,鉴定人员应从专业视角去客观、全面、清楚地表述,但不可越位代替法官或其他裁判者去做任何推断。为了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在鉴定结论部分应把检材的全称写清楚,不宜简写为检材与样本,并且要完整表述。这样便于阅读者理解,不必再去核对此“检材”的具体指代,也有利于防止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产生歧义。在制作鉴定意见时应就所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进行直接明确的回答。鉴定文书带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人通常仅关注鉴定结论这部分内容。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自己应保持中立性与独立性。为此,鉴定意见应该只能对所委托的事项予以直接回答,针对超出委托事项范围的则不应给出鉴定意见,否则就无法保持中立第三方的地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司法领域的快速发展,对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文书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与价值也会日益受到重视。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与制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及权威性。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9245好评数5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6-7174-8803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36-7174-8803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