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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要点分析(二)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量:255

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注意要点

目前,国内出台的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大多是宏观层面的技术性指导,尚无具体的细节规范,比如,关于文书制作方面的细节内容就较少,使得鉴定文书格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为此,笔者参照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相关要点。

(一)对检材与样本的来源需注明清楚

工作人员通过对检材与样本做科学的比对、综合评断后最终得出鉴定结论。可见,检材与样本的来源在司法鉴定文书中必须标注清楚。表面上看似乎无需过度关注它们的来源,仅需对所提供的检材做相应的技术鉴定即可。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属于法定证据之一,因此,在作出鉴定结论时必须非常谨慎,绝不能只考虑技术方面的问题。因为缺乏专业知识一般人往往只能看懂或只需看鉴定结果即可,极少会过问文书的具体内容,很多时候也不能过问这些内容。过去制作文书的时候只注重检材与样本的唯一性及特殊性,未规定必须标注它们的来源。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造假手段层出不穷,加之缺乏诚信信用机制的约束不严格把好检材及样本的来源关,极有可能会造成鉴定失误或被其他人利用的严重后果。为此,在描述检材与样本的时候,除了要固定检材与样本的唯一性外还应描述清楚它们的具体来源[3]。比如:检材描述方式为:检材为某某法院某法官提供的“借款人”处署名为“王四”、日期为“2017年8月6日”内容为向张敏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原件)。若上述检材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应标注清楚其具体来源与性状,从而预防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可按下列方式描述:检材为原告“王四”提供的署名为“张敏”,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的《收据》(复印件)一页,建议尽量不应简单地将其描述为“检材为收据一页”。

(二)必须界定清楚检材的相关检验部分

委托人大多对专业知识了解甚少,他们提出的检验要求比较模糊。比如,有的委托人要求检验《借条》的真伪,或委托鉴定某材料上面的印章印文的真实性。其实,上述委托要求并不属于鉴定人员的职责,而应属于法官或案件裁判者的职责。鉴定工作者只是基于专业视角给出技术检验意见,但无法去调查核实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4]。因此,建议在鉴定文书制作过程中应把具体比对内容进行详细描述与交代,以突出鉴定工作者只能从专业角度去分析解决检验方面的技术问题。在检验部分应对具体需要检验的内容加以详细的说明。比如,需检验的“王某”签名位于《劳动合同》第四页“甲方签名”处,为黑色手写笔迹。

(三)比对特征表的出处建议附图

在一份司法鉴定文书中文字描述是主要的方式,但还应配合一些清晰、全面的图片,更能全面地反映出此鉴定意见的整个检验过程。比如,关于文书物证类的鉴定,特征比对表是对鉴定意见的重要图片佐证,而检材与样本的概貌也建议加上图片。从工作实践中发现因为成本、便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鉴定机构所使用的图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黑白复印、彩色打印、照片冲印等。无论采用哪种图片形式,原则上都建议应该尽量附加图片,不过也允许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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