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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详解(十)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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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公司法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不仅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还规定他们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前者要求他们“有所不为”,后者要求他们“有所作为”。“有所作为”的前提,当然是要搞清楚他们各自的具体职责。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职责不明确。公司法对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独任监事)和总经理规定了明确的职权范围,但对董事、监事、其他高管的个人职责却未置一词。比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按理说,从该规定可以推定董事们有义务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凭空做方案。假如董事们个个都无为而治,连总经理伙同财务总监长期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都不知道,要不要负责呢?假如还不上,给公司造成损失,要不要赔偿呢?直觉告诉我们,董事们应当是有责任的。但是,公司法没有规定每一位董事都有义务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都有义务制止监守自盗。公司章程通常也不会这么规定。这是中国公司法的一大空白,也是导致董事不问事、监事不监督现象的因素之一。

95.怎么处理才合理?

俗话说,职责所在,责无旁贷。法律不惩罚愚蠢无能,但惩罚懒惰失职。哪怕董事或高管们愚蠢至极或过度冒险,将公司搞到破产,将股东的事业葬送,也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为这些属于商业行为,不能以成败论英雄。但如果董事、高管们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官有必要判断个中是非曲直,合理界定董事、高管的责任,给股东和债权人以交代。

96.股东可以起诉董事、高管吧?

可以,法律术语叫做“股东代表诉讼”或者“股东派生诉讼”。董事、高管只对公司负责,不对个别股东负责。如果董事、高管存在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公司来起诉。因此公司法规定了前置程序,除非事态紧急,否则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先起诉,只有监事会不起诉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97.债权人不能起诉董事、高管吧?

通常不可以。董事、高管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但在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追究董事、高管的责任。第一种情况,当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但没有按期缴足时,对于未尽到催收义务的董事、高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种情况,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没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该董事要在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该董事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8.公司注销不能让债务勾销吗?

不能。债务因清偿而消灭,或因公司破产而消灭。仅仅注销公司,不能勾销债务。相反,如果不依法清算就直接注销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要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9.什么是依法清算?

清算是公司注销前至关重要的一步,绝不是走走过场。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比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要及时成立清算组(十五天内),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四十五天),能够还债就还债,不能还债就申请破产。

100.公司倒闭了不就是破产吗?

不是。日常讲的破产含有倒闭的意思,但法律层面的破产是一套程序。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由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或者通过重整计划,使公司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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