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法的详解(五)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量:76

31.该不该开会?

问题不是该不该开股东会、董事会,而是怎么开会才能让决策更好更高效。这是所有会议的共性问题,也是好公司与差公司的区别之一。

32.开会有什么程序?

提前通知,给议案,开会审议,投票。

33.如果不按程序开会,大股东能一意孤行吗?

不能。如果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大股东直接凭多数股份做出决定,相当于没有开会,小股东可以请法院宣告决议不成立。如果突击通知,不给小股东准备时间,小股东可以请法院撤销决议。

34.小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通常是一拨人,职能重叠,为什么还要搞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三权分立?

平心而论,对小公司而言,“三权分立”的形式大于实质,意义不大。公司法是为大公司设计的,不是为小公司设计的。从公司的起源地英国看,最初英国政府只特许大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后来才一般性地赋予小公司独立人格,但没有单独为小公司设计一套制度。法律也确实很难为小公司单独设计一套制度。

35.为什么要规定三权分立?

因为要制衡。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方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方乐律师咨询。
方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286好评数25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方乐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