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致工人受伤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三名被告系同乡关系,承揽一处旧房拆墙及装卸渣土业务。原告陈某临时受雇帮工,在帮工过程当中意外受伤,后住院11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协商理赔无果,直接起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
承办经过:原告经人推荐联系主任律师,在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查询各被告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并整理有关诉讼材料,在两次庭审当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认三名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受雇于三名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因此三名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判令三名被告除个人已支付部分外,各赔偿原告人72033.72元、18813.49元、2831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