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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呢?
来源:房兆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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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呢?

解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真实案例 劳动法100问


固原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固民终字第342号



案件经过: 劳动法100问



原审查明,被告于2002年6月5日成立固原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12年5月3日变更为宁夏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2月1日变更为宁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8月2日变更为固原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2月份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根据被告公司的需要从事水泥制品、电杆生产等工作至2011年4月份,月工资根据生产量计算。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本院认为 劳动法100问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条虽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规定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未必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据该通知,本案中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人是为上诉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双方符合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生产企业,其将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确定为劳务关系属于规避法律规定。上诉人从事生产水泥制品、电杆等本身是季节性生产,用工亦应是季节性,不应以被上诉人未全年上班来认为该用工是典型的季节性、临时用工的劳务关系,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事劳动,接受上诉人劳动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虽然未提出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但请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故应认定被上诉人对解除劳动关系行使了请求权。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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