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新律师亲办案例
涉及到买卖合同新增的亮点
来源:王献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量:357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为进一步防范公司在发展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合规经营。

今天推出《民法典》合同编中买卖合同新增亮点。



一、增加了买卖合同条款内容的列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在《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条款之外,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



二、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的标的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明确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在无另外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无论是出卖人负责送货还是买受人自提,风险转移时点均为买受人受领货物之时;在向承运人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向承运人移交货物后,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的风险转移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四、规定了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利,出卖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五、规定了出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瑕疵担保责任不适用减免责的特约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出卖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情况下,出卖人无权根据合同中的免责特约减轻或免除责任。



六、增加了约定检验期间过短、推定检验、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至六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短于法定期限,以法定期限为准;买受人签收未提异议即视为标的物数量符合约定、标的物不存在质量外观瑕疵;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情形下,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出卖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七、增加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必须回收的标的物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回收的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由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承担回收义务。



八、明确了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孳息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故本条采用交付主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九、对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情形使用费的支付和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至六百四十条的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十、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担保属性,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登记并非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生效要件;除登记外,若第三人知晓该保留状态,则该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



十一、 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取回权实现情形及取回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只要交易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出卖人也可以享有取回权。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出卖人可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十二、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回赎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义务和完成其他条件后享有重新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在回赎期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转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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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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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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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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