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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寒窗,毁于一旦《教育机构诈骗案件员工的罪与罚》
来源:崔林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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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家长们愿意为孩子的未来一掷千金,工作者愿意花钱获取新的知识和证书。同时,不法分子披着教育机构的外衣,骗取受害者的钱财!临近年关,又有一批涉嫌诈骗的教育机构被公安机关捣毁,抓获涉案人员近千人。那么,这些教育机构的员工是无辜的吗?

陈某是今年大学毕业的应届生,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他入职了一家教育机构,并且该公司承诺给其不菲的薪资,这让其他同学羡慕不已。他入职以后,公司的老员工负责他的入职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就是打电话,怎么说话,怎么收费,碰到什么问题回答什么,工作内容比较轻松。入职培训完成后,陈某光荣上岗了。陈某踏实肯干,非常努力,甚至为了多打几个电话,不喝水,较少上厕所的次数。第一个月他就拿到了1万余元的工资,同时期的同学,月工资还在温饱线上徘徊。可是突然陈某失踪了,同学们有一个月都联系不上他了,甚至认为他人品有问题,有了好工作,就忘了这帮穷同学。实际上,陈某是在公安打击诈骗犯罪行动中,被公安机关一并抓获的。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所在的公司的培训实际达不到其宣传的效果,许诺的资格证只是公司自己印制的,不具有国家认可的效力。现在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的名义将陈某羁押在看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说,诈骗罪的量刑数额非常容易达到,一旦入职诈骗公司,即使工作几天,员工的涉案金额就会超过3千元,除非主观上对公司的性质上认识为合法,否则均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诈骗因其依托于公司的形式,隐蔽性较高,对于没有法制知识的学生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同时,有的学生即使认识到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不正规的现象,在高薪的诱惑下,自我麻痹,暗存侥幸心理,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诈骗公司员工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起主观上是否知道公司诈骗的性质,再看其从事的哪个职能的工作,涉案金额的大小等问题,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

以前的大学生被视为天之骄子,现在却成为了犯罪的工具人和替罪羊。这和大学缺失的法制教育不无关系。临近年关,又一批诈骗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近千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里面又有多少刚毕业的大学生?十年寒窗毁于一旦!一个学生入狱的背后是一个家庭希望的破碎,公司诈骗依然成为社会稳定的毒瘤。本人亲眼见到太多类似的悲剧重复上演,深知其根据。一起案件,一个律师只能救一个人,但通过到大学里面,为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普法宣传,却能拯救一群人。如果有机会,我愿意到大学里面做普法宣传,尽到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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