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晟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1-30 11:05 浏览量:141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三、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其他成分,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求,失去效用;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效用的产品冒充具有效用的产品;
3.“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冒充正品,低档品冒充高档品;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
四、对于共犯的特别说明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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