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中旬,王某和其男朋友古某及朋友蔡某三人在中站区某村举办的“啤酒节”西区游乐场,等候正在乘坐海盗船的朋友邢某。期间,被告人张某辉、张某林二人酒后走到此处,看到王某长得漂亮,张某辉便故意推搡张某林去撞击王某,占便宜。王某、古某刚开始没有在意,后张某辉再次推搡张某林故意撞击王某,古某朝张某辉瞪了一眼,张某林和张某辉便对古某进行殴打,蔡某、王某见状上前拦架。和张某林、张某辉同村的,在一起喝酒的其他被告人常某亮、马某、魏某、常某、张某等五人,看见后便跑上去帮忙,一起对古某、蔡某等人拳打脚踢。王某见状就喊叫邢某,邢某赶到现场也被张某林等人殴打。
经鉴定:古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蔡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辉、常某亮、马某、张某、魏某、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七名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对张某辉、张某林等七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辉等七人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林、张某辉二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常某亮、马某等五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亮、马某、张某、魏某、常某经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常某亮、马某、张某、魏某、常某等五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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