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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离婚证据的效力有多高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9
浏览量:131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有很多,其中就包括录音证据,在电视上我们也曾看到,剧中的人物进行谈话的录制时都是偷偷进行的。因此,录音作为离婚证据的效力有多高?使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咱们一起来看看下文的介绍吧。

  一、录音作为离婚证据的效力有多高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二、使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录音属于视听证据,是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证据使用,但是要求当事人进行录音取证必须合法,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关于录音作为离婚证据的效力有多高的全部内容介绍,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实践中,打离婚官司需要经过复杂的流程,做很准备工作,建议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帮您打官司,才能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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