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扫码付款后被拉黑,用户诉二维码制作方不当得利被驳回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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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因配偶出轨,欲查询第三者的微信绑定手机号,故其在微信上查询微信客服电话,并按该电话提示添加了昵称为“客服中心”的微信好友,该微信号声称李先生须支付相应款项进行实名认证后,才可告知第三者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此后会将款项返还。“客服中心”向李先生出示了收款方为“金融网络有限公司”的二维码,李先生扫描该二维码并支付两万元,但随后该“客服中心”账号将其拉黑。李先生报警后,民警告知其收款二维码并非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核实,收款方申请二维码时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故无法追到赃款。李先生称,因二维码制作方X公司没有尽到核实收款人信息的义务,其损失应当由X公司承担。

  被告X公司辩称,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服务商,服务于广大商户群体,在商户审核方面是正常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标准进行,信息校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其公司不参与也没有权力进行校验审核。此外,个人通过二维码支付的款项,经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扣除相应的标准费率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给商户,其公司并未获得任何不当得利。李先生应当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警方进行调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要求二维码制作方X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应首先举证证明该公司取得了其支付的款项。但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收款方为“金融网络有限公司”,无法体现款项由X公司收取。李先生对于X公司未尽到审核收款方信息的义务、应返还涉案款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李先生要求X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两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实际获得了利益,并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相应证据支持,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李先生对于该款项由二维码制作方X公司收取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此外,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本案中,李先生搜索到的“客服电话”、“客服中心微信号”,均不是微信的官方客服平台。因此,我们在使用微信时,要注意甄别信息,在平台进行转账或扫描二维码支付款项时,务必要核实收款方的准确身份,谨防扫码后个人信息泄露,或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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