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罗某某及前妻徐某某归还他人借款45万元及利息,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履行主要还款义务。2016年5月,罗某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5年以来,罗某某有多达40余万元的收入,但是罗某某没有将这些钱用来归还欠款,反而用来购买商业保险,并将225000元转入女儿名下的银行账户,试图逃避法院执行。同时,罗某某还以女儿的名义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累计投资购买期货191000元。2018年,罗某某将名下两个手机号码以26000元的价格,过户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归案后否认其具有还款能力和转移财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罗某某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在庭审中辩解没有实施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综合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罗某某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