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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尽头丈夫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量:85

婚姻走到尽头 丈夫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最终得不偿失

婚姻走到尽头,依法分割财产才是出路。试图剑走偏锋,以投机取巧的方式转移财产是不可取的。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行径最终都会在法律的天平下现出原形。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原告意外发现丈夫在诉讼前转移了房产,遂向法院提起了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到会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杨某甲离婚,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这件简单的离婚案件,却在审理过程中生出了枝节。 庭审中,杨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又当庭提交了其与哥哥杨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一份,称原告诉称要求分配的房屋已被转让给杨某乙,且该房屋已交给了杨某乙管理使用,不属于王某与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王某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知道何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而自己竟毫不知情。这更坚定了王某离婚的念头,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产再离婚。 愤怒之下,王某当即撤回了离婚起诉,以给自己维权赢得充足的准备时间。随后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的诉讼。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甲系夫妻,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购买。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王某外出打工,与杨某甲分居生活。杨某甲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即将走向尽头,在王某离家1年多后,便与其哥哥杨某乙(已在外地安家,偶尔回老家看望父母)达成了转移房产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转售凭据转售全过程王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征得其同意。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杨某甲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王某同意为前提。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转移制度,杨某甲想以一纸协议的方式转移房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杨某乙系杨某甲的亲哥哥,对杨某甲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王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此外,杨某乙已然在外地安家生活,偶尔才会回老家看望父母,如此一来,杨某乙便没有了购买房屋的必然需求,杨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可见一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3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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