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芳律师亲办案例
消费者通过何种方式购物可以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来源:马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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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张某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款皮包,收到该货物打开后一看,和网站上货品图片显示的色差极大,淡绿色变成白色,拉链根本没图片上的质感,并且到处是线头,做工极其粗糙。同一天,张某还在商场买了一双粉红色的皮鞋,本来也还算称心,但买回来给朋友们看后,朋友们都说颜色不适合她。于于张某想把皮包和皮鞋都退掉,是否可行?


     法律分析: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时,消费者往往只是通过图片、文字说明以及之前购物的消费者评价来了解商品详情,与现场购物相比,难以做到“眼见为实”,而且在经营者的促销攻略下,消费者极易作出非理性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如果不是质量问题,退货往往也就成了麻烦事。因此随着我国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的蓬勃发展,为了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与规范,赋予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中的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极要有必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特别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此时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另外,针对一般的现场购物形式,除非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消费者不得任意退货。这也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购买的皮包可能在七天内退货;而从商场购买的皮鞋,除非商场同意,否则不得任意退货。


关联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制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上述内容 来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0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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