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渝涓律师亲办案例
出租人未同意转租房屋,差价收益归谁所有?
来源:许渝涓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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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房屋转租现象很常见,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对此有专门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合同解除后,因转租所得的租金差价收益,《民法典》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那么出租人可否主张承租人转租行为产生的差价收益呢?

以“杜某上诉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案号:【2016】京03民终7605号),牛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4月17日,牛某、杜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杜某承租牛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平庄南里一号楼×门×号房屋,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租金为每年8万元,支付方式每季度2万元,合同未允许杜某某转租房屋。牛某因一直居住在大兴区,无暇照顾出租房屋事宜,2015年12月,牛某儿子回京了解到杜某未经牛某许可早已将房屋擅自转租给他人经营使用。牛某认为杜某擅自转租房屋构成违约,故牛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双方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6年2月6日通知解除;2.杜某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平庄南里1号楼×门×号房屋;3.杜某支付非法获利20万元,即杜某转租年租金28万元与双方合同年租金8万元的差价,按照一年的差价20万元主张。

法院认为,第一,牛某与杜某擅自转租构成违约,请求自通知之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杜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第二,对于牛某要求杜某比照房屋转租租金与《房屋租赁合同》差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应有因果关系,但牛某所述差价损失与杜某违约转租行为无因果关系,其在该案中可收取的房屋收益应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标准为限,不因杜某转租行为有所损益,其次,实际损失应以预期损失为限,牛某所述差价损失不在可预期利益范围之内。故牛某此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形下转租房屋,出租人并不能主张承租人因转租行为所得的差价收益,因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违约行为与租金差价损失并无因果关系,且该差价损失不属于可预期利益。那转租人获得的差价收益应该怎么处理呢?这需要由次承租人进行主张,对转租过程的次承租人来说,房屋被收回,转租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其可以向转租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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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渝涓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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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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