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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水沟引发十级伤残,景区负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量:230

一个水沟引发十级伤残!景区负安全保障义务

2019年国庆期间,小蔡等20人参加某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购买了A景区的团体票。团建活动结束后,小蔡走到停车场附近小路时,站在小路边上不慎摔入路边约3米深的水沟内,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后,小蔡被诊断为髋臼骨折;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实,事发现场在景区内,无警示标志、没有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因与景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小蔡将景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购买门票到A景区参加团建活动,作为该景区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事发现场无警示标志、水沟上方没有栏杆等防护措施,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身安全,站立在无防护措施的水沟上方,自身亦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事发原因、后果和景区经营旅游业的事实,酌定景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0%,小蔡其他损失自负。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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