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男子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法院判其赔礼道歉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量:148

  2020年5月2日,素不相识的王先生与张先生在一次驾车时发生碰撞,经当地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的当天,张先生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发布了一条抖音短视频,视频中,出现原告王先生正脸及其车辆车牌照片,并配上文字“你是个男人吗,你娘不配在安徽住,老子陪你玩到底”。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该抖音短视频共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条。且张先生在评论中回复:“你娘撞了老子的车居然说是破车、你的车有多好?你不赔我、不可能就这样算不”“不是钱的问题、他不知道怎么做人”“不把农村人放在眼里”等内容。

  王先生认为,张先生侮辱、诽谤性的评论以及引发的其他网友辱骂、挑衅性的评论信息,对其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先生在其抖音APP上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张先生承担。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先生的态度十分恶劣,说:“你怎么了,开个破车,信不信我揍你”,并屡次口出狂言,有错在先,其一气之下才发了上述抖音,想让社会朋友评评真理何在。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从行为上看,被告张先生拍摄的视频发布到抖音上,所配文字“你是个男人吗,你娘不配在安徽住,老子陪你玩到底”,确实存在辱骂、诋毁原告名誉权之性质。从经过公证的后果上看,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该抖音短视频共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条,至庭审之日被告还未删除短视频,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王先生名誉遭受损害仍在继续中。

  从过错上看,被告采取的上述行为,是掐头去尾的一段视频,即使系双方因交通事故争执引发的矛盾,双方均需要通过合法、文明的途径解决,被告将掐头去尾的一段视频配以辱骂、诋毁的文字,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实施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另外,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是原告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的费用,也应由被告张先生承担。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先生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侵犯原告王先生名誉权的短视频,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续5日在其抖音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王先生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若被告张先生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先生负担);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律师费、公证费合计6,000元;原告王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被告张先生已发布了相关道歉短视频。


  【提醒】

  现行《民法总则》对名誉权作了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在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中,对名誉权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客观评价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存在过错下,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社会客观评价被降低,即二者构成因果关系,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能仅以自己感觉名誉感遭受损害就构成就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那么,受害人认为自己名誉权在自媒体等网络上遭到侵犯后,如何维权?

  首先,应当第一时间保存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如上述案例一样,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进行证据固定。

  其次,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等,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进行诉讼。

  此外,还可以找自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协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以上内容由蔺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蔺轩律师咨询。
蔺轩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584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蔺轩
  • 执业律所:
    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