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上海律师>律师>周运柱律师>律师文集

上海宝山房产遗嘱继承律师咨询-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11-26 14:46  浏览量:385

上海宝山房产遗嘱继承律师咨询-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大量办理继承纠纷,能力专业强,口碑好,精英团队。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中,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4类:

  1.公民个人财产。主要有:①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②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合法收入;⑤公民的储蓄存款、生活用品;⑥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2.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有:①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②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③公民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④公民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主要有:①合同之债中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的债权、债务;②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③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④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①公民有价证券中设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②公民承包经营所取得的个人收益;③复员、转业军人特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④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

周运柱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继承 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证券投资

咨询电话:158-0186-8680

接听服务时间:07: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周运柱

周运柱 副主任律师

已认证

从业15年

158-0186-8680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大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漕溪北路88号23楼徐家汇地铁站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