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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个常见的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来源:陈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1374

二十个常见的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吗?

答:不是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样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均为有效。

 

二、借条之外,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存在?

答: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有许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现金交付照片、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都是可以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形式。

 

三、仅依靠转账凭证起诉可行吗?

答:出借人可以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应对该笔凭证进行说明,如认为系之前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应予以证明。出借人除该金融凭证外,一般还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四、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如何维权?

答:对于现金交付,特别是大额现金交付,法院的审查越来越严格。法院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财产情况、现金出借能力、通行常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交付,除现金交付的照片外,一般还应包括银行取款记录、获得现金的方式途径等。

 

五、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答:借款合同本身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按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合同,合同就成立。但我国合同法、民法典特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以下情况视为合同成立,包括现金交付收到借款,转账交付到达借款人账户,账户授权自借款人实际支配该账户,票据交付自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等。

 

六、单位内部集资用于扩大再生产是否合法?

答: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关键点在于,一是要单位内部,借款对象不具有公众性;二是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转借获利。

 

七、哪些情况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答:以下情形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八、能否要求企业偿还老板个人借贷,或者要求老板偿还企业借贷?

答:是有可能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九、个人之间借条不约定利息,是否还可按银行利率主张利息?

答:不可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十、利息约定有没有上下限?

答:可以约定为零,但约定上限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该利率是动态利率,每月的21日有可能会进行调整。目前的报价利率是一年期3.85%,四倍即15.4%。

 

十一、是否可以在发放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

答:借出款项时,直接扣去利息,这在民间称之为砍头息。砍头息是非法的,人民法院只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同时,对于利息,可以分期归还,也可以到期一并归还,这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但不得设置预先扣除利息的约定。

 

十二、打新借条的方式来偿还旧借条,如何操作?

答:旧借条的本息必须合法,即旧借条设定的利率没有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重新出具的新借条,可将旧借条连本带息认定为新借条的本金。但新借条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旧借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率和按新旧总借期计算借期的本息之和。

 

十三、超过还款期限的逾期利率如何认定?

答:借贷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未有约定的,可按借款利率继续主张占用资金利息,对借款利率也未有约定的,可要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法解释三,一般可按一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处理。

 

十四、律师费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赔偿吗?

答:按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应明确约定,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还款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十五、借款是否可以提前归还?

答:如无相反约定,是可以提前还款的,且利息也应按实际借款期限和借款金额进行计算。

 

十六、见证人可以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见证人不是保证人,见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见证人一般只承担说明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等事实因素的责任。

 

十七、签名盖章的第三人,但没有明确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答:无论是签名、盖章、摁手印,只要没有明确写出担保人(保证人)字样,即不是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十八、借条中落款,只写了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字样,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如果借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只写保证或者担保,则视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只写保证或者担保,视为连带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十九、虚假民间诉讼,撤诉就没事吗?

答:虚假民间诉讼,原告撤诉,法院不予准许。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对单位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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