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胃管鼻饲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352

胃管鼻饲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对本案的语音讲解。下胃管儿啊是一个临床上非常呃常见的一个操作。呃,有的时候为了减一下,有的时候是为了通过这个呢往里打理得儿牛奶流食什么的。嗯,这个下胃管的过程绝大多数是比较安全的,每天啊在全国可能有上千万字的这这种操作。但是偶尔这个管没下好就下到气管里去了,嗯,偶尔那叫彤彤彤的把病人捅的犯病了是吧,出了什么什么事儿?我们本地我附近的医院就出过这样的事儿,所以这个事儿呢过去都没有告知他们天天在干嘛也没告知。现在啊这个我们法律上要求还得告知,因为偶尔确实有出事儿。告知这件事儿呢是要有一个专门的眼也一个文件啊,一张纸写上这件事儿啊,这个有患者签字。医生也签字,现在这个案子里是医生在自己的病历流血了,怎么怎么的,根本患者人家不认可的事儿也没有人签字,所以呢,这件事儿啊,到了法官这儿也没得到法官的认可,你单方说的东西不行啊,得有患者签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9月7日,黄,,因“间断头晕20余年,加重1周”至,,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椎-基底动脉供血不全、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脂血症、颈动脉狭窄、高血压性肾功能不全、肾结石”并住院治疗,后于9月17日行“全脑血管造影+左侧椎动脉起始部支架置入术”,术中发生脑栓塞。9月23日早晨家属喂黄,,小米粥时,黄,,发生窒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黄,,主张,,医院存在术前检查不到位、术中操作不当且手术部位与医师口述位置不一致,手术进行一半就停止、术后护士照顾不到位、小米粥是,,医院让喂的等问题最终导致黄,,死亡,并申请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经摇号,法院委托北京,,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北京,,司法鉴定中心以黄,,不认可被鉴定人黄,,死亡原因为由对该案不予受理。经法院询问,黄,,表示认可被鉴定人黄,,死亡原因并要求北京,,物证鉴定中心继续鉴定,后北京,,物证鉴定中心以该案件较为复杂,超出该中心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对该案再次不予受理。

         黄,,坚持进行相关鉴定,经黄,,与,,医院协商,法院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后北京,,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可考虑为共同。

         黄,,交纳鉴定费12000元,,,医院交纳鉴定费5000元。

该鉴定意见书第五页“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及过错”部分分析认为,,医院对黄,,初步诊断成立,存在术前告知欠充分、病程记录未见患方签字的告知书,下胃管鼻饲告知欠规范以及未告知有关尸检事宜过错。

          该鉴定意见书第五-六页“关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关联度(参与度)”部分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黄,,死亡原因为误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考虑到,,医院过错、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被鉴定人自身病情等因素认为,,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可考虑为共同。

         双方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补充质询申请。鉴定人针对,,医院的质询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术前告知欠充分的问题,根据病历记载,,,医院的术中处理与术前告知不完全一致,术前是否对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相关事项交代清楚,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涉及事实认定,需法庭进一步查明。本次鉴定仅就现有送检材料进行局限性分析,认为,,医院术前告知欠充分。

二、关于下胃管鼻饲告知欠规范的问题,下胃管鼻饲治疗方式是一种特殊治疗,结合被鉴定人的病情特殊性,应取得黄,,方书面知情同意,现有送检材料未见黄,,方签字的病情或治疗的告知书,仅病程记录中有黄,,方拒绝的记录,对于,,医院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黄,,方拒绝的表述是否真实意思的表示,涉及事实认定,需法庭进一步查明。仅从现有送检材料看,,,医院存在告知规范性不足,如确有不足,可能影响患方对鼻饲重要性等方面的认识和判断,进而采取了不合理或不适宜的选择和处置。

三、关于未告知有关尸检事宜的问题,关于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应采取尸检的方法明确,黄,,是否对于死亡原因有异议或明确拒绝尸检,仅就送检材料无从得知,需法庭进一步查明。另鉴定人并未认为未行尸检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四、鉴定人并未认为,,医院的告知不足是被鉴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否则责任程度不可能是共同。另外,责任程度的认定仅是就现有送检材料,请法庭结合其他客观事实进一步判定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程度。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下胃管鼻饲治疗作为一种特殊治疗措施,,,医院应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告知说明情况。结合黄,,的术后病情,,,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更知晓该治疗措施对黄,,病情的影响及必要性,更应及时向黄,,或其近亲属充分告知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但,,医院仅在主观病历部分记载黄,,及黄,,对该治疗措施予以拒绝,客观病历部分并无,,医院向黄,,或黄,,告知说明该治疗措施的书面资料,亦无黄,,或黄,,不同意使用该治疗措施的书面资料,故法院认为,,医院在该治疗措施的告知说明上存在过错,未尽到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结合住院病案及鉴定意见书关于黄,,死亡原因的记载,法院认为,,医院上述过错与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考虑黄,,自身病情及术中发生脑梗塞属于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及黄,,死亡抢救等情况,法院认定,,医院对黄,,的死亡承担55%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大学,,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四万零七百九十六元八分;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胃管鼻饲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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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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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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