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一未成年人诉共同盗窃者承担事故赔偿被驳回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232

  任某以及徐某、张某、朱某、廖某均为某镇中学在校学生。2019年1月16日放学后,任某喊徐某、张某一起去偷车。在校门口,碰见了朱某、廖某,任某说有摩托车送他们回家,朱某、廖某就和任某等人一起到了中学对面的居民楼外。任某和徐某、张某一起进入该居民楼巷子里偷车,恰巧遇到了张某的妈妈。张某被妈妈叫回了家。任某和徐某短暂离开后又折返,将巷子里一辆无牌未上户的摩托车盗走。

  当天21时,任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搭载徐某、廖某、朱某,因操作不当撞上对向车道上的一辆重型货车,任某、徐某、廖某受伤住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任某认为,其同徐某、张某等一起盗窃摩托车,构成共同盗窃,共同盗窃人应对被盗车辆肇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徐某、廖某、朱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任某75%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任某虽然因该次交通事故遭受了相应损失,但其盗取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被盗摩托车由原告任某驾驶支配,任某是该车的实际运行支配人,在驾驶该车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法院遂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伙同他人盗窃车辆,并自行驾驶被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其责任完全在于自己,且任某系损害的终局责任承担人,故造成任某自己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任某本质上属于实施违法行为的逃离行为,又因自己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其不享有权利主体利益的合法性,也不享有请求其他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益的保护范围,也违反了守法原则,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以上内容由蔺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蔺轩律师咨询。
蔺轩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584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蔺轩
  • 执业律所:
    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