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8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当行驶至某饭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0时55分许,郑某被送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
2020年4月30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给予被告人郑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20年6月10日20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当行驶至海关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1时11分许,郑某被送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6月12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63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驾驶资格被吊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规定,再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时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郑某在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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