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早上,喻某某(70周岁)在某生鲜超市内,将一袋黄桃、西红柿放进自己的包内,未结账而离开;次日早上,喻某某再次在上述生鲜超市内,将一只鸡、一袋水饺和一块猪肉放进包内,未结账而离开;同年9月22日,喻某某又来到上述生鲜超市,将一袋辣椒、一块豆腐和二块猪肉放进自己包内,未结账而离开。2019年9月24日,生鲜超市员工将喻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喻某某因盗窃于2015年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盗窃劣迹、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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