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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致害责任

作者:史金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1-25 22:43 浏览量:103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比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侵权责任法规定)

随着饲养宠物人群的不断增多,社会上无序养宠物、违规养宠物的情况日益突出,动物伤人的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第79条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无条件的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损害确系被侵权人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免责任。因为以上规定,有可能,存在被侵权人主动挑逗、触摸动物的情形,从而引发更多的损害情形发生。

有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的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主要是针对公共场所,而居室内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并不属于公共场所。为了督促被侵权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在《继承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规定“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此规定,以此达到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目的。

因饲养烈性动物有较大的危害性,我国很多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因此对动物伤人的侵权行为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如此严格的责任就是引导饲养危险动物的人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动物、为自己、为他人着想,不要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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