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俊青律师亲办案例
喜欢养宠物的萌主们要注意了
来源:常俊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量:313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昌住处查获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一只、放射陆龟一只,豹龟一只,阿尔达布拉陆龟一只,黑白南美蜥一只,美洲鬣蜥属的绿鬣蜥一只。被告人周某昌供认,苏卡达龟是3至4年前其在广州xx湾宠物市场以300元的价格购入,收货方式是xx快递到付;黑白南美蜥是2013年或2014年在深圳市福田xx某档口以22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的。其余的三只乌龟、一只绿鬣蜥是朋友赠送所得。另外,被告人周某昌供认于2018年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一只,于2019年转送朋友杨某某。2020年5月25日18时,杨某某将一只苏卡达陆龟送到福田分局福强派出所,民警依法进行扣押。被告人周某昌归案后,向警方供述此次东莞购买过程中介绍人及卖家联系方式。其中,介绍人蔡某某已于2020年8月5日被民警在潮州抓获,并因潮州家中有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移交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并案处理。卖家的相关情况尚未核实。经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上涉案动物均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

  法院裁判:

  被告人周某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随案移送陆龟一只、苏卡达龟一只、陆龟一只、豹龟一只、绿鬣蜥一只、巨蜥一只、苏卡达龟一只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解释》中具体的列出了禁止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列表以及达到触犯法律的立案标准。

  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节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法律除了考虑其他因素外,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被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以及经济价值的多少。此外,对于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希望喜欢小动物的萌主们在购买宠物时一定要注意,别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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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俊青
  • 执业律所:
    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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