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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20-11-25  浏览量:17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那么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呢?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技术信息是人们脑力劳动活动的产物,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验总结、信息知识。主要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以及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

  具体又可以分为: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管理信息,如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等;其他还有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二、商业秘密有什么特征

  1、秘密性。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商业秘密理所应当处于秘密状态,以此来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2、价值性。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解释为:“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技术信息是人们脑力劳动活动的产物,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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