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8年3月,行人李某在高速路上被机动车撞后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后李某的家人得知李某事故发生地附近的高速公路隔离防护网损坏,李某便是从损坏防护网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死亡。李某的家人认为是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管理不当导致李某出事故死亡,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承担责任吗?
【作者解答】
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道路管理者、经营者,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经常性、及时性的养护、维护义务,但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隔离防护网已存在被损,不能有效阻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故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可以减轻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