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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成功辩护案例未成年无知抢劫法院判处缓刑
来源:肖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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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成功辩护案例 未成年无知抢劫 被法院判处缓刑

  肖小勇律师最近刚接了一起未成年抢劫罪案件。未成年母亲依法办了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授权委托后,笔者依法到法院少年审判庭复印了证据材料。通过阅卷,笔者发现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抢劫罪已经构成,唯一能够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过;主动退赃;其近亲属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确定辩护思路后笔者和同事一起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当被告人进入会见室时,笔者第一感觉是这么稚嫩的脸庞怎么会犯罪呢?是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上呢?带着这些疑惑,开始了会见,通过会见过程中的交谈得知被告人当时家中父亲出现交通事故,家中无人监管被告人,在家中闲来无聊,被同案犯叫出跟随他人走上的犯罪道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伤害被害人,也没有实施犯罪预谋,只是听从同案犯的安排且跟随同案犯实施了抢劫;当笔者问到:“你对犯罪有何认识时。”稚嫩的被告人哭了,感觉到失去自由的可怕,失去父母的爱护的时间里是多么的无奈,跟笔者保证不管法院判决什么刑罚,出去后肯定会好好劳动,不会再触犯法律底线!看到被告人的表态,笔者感到欣慰,只有这样的心态在开庭审中才能打动法官,才能得到法官的在法律幅度内轻判。
在确定开庭时间后,笔者又一次和同事会见了被告人,经过长时间的交流,告知被告人在开庭审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并且告知了在开庭审理应当认罪


在开庭审理中笔者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系从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是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应是从犯;系初犯,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同案犯的引诱加上家庭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意见中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判处缓刑,才能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辩护观点。
在开庭后,笔者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交流,逐渐得到法官的支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轻判,被人民法院判决缓刑,被

告人取得附有条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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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肖小勇
  • 执业律所: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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