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敏律师亲办案例
翟主任解读民法典——神奇的居住权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604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了居住权,这是一个《民法典》创新性的规定。居住权是一个神奇的权利,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如果你购买了被设定居住权的房屋,你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却无法实际住进去!


【案例故事】


赵先生的母亲去世后,父亲老赵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姓钱的女士,老赵与钱女士开始一场浓情蜜意的黄昏恋,但却遭到儿子赵先生的反对。老赵身体好,自己有房子,有退休金,生活根本不需要花儿子钱,因此老赵不顾儿子的反对,继续与钱女士幸福的黄昏恋。老赵与钱女士虽然没有登记,但钱女士接受老赵的邀请,搬到老赵家,与老赵开启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年后,老赵突然因病去世。儿子赵先生处理完父亲的葬礼之后,来到父亲的住处,对钱女士说,这个房子属于学区房,他儿子小赵准备在这个学区上学,所以他们一家要搬到这里居住,希望钱女士搬走。但钱女士气定神闲地拿出一个证,告诉赵先生,她有权在这个房屋中居住,一直到她去世。赵先生看到钱女士拿出来的是“居住权证”。原来老赵为了在自己去世后,能让钱女士继续在这个房子居住,安享晚年,把自己的房屋给钱女士设立了居住权。

      上面的故事将会在《民法典》生效后真实地发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案例故事中的老赵为钱女士设立居住权,钱女士就对老赵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老赵为钱女士设立居住权,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钱女士的居住权可以在其有生之年一直拥有。《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解决以房养老问题,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权,保障公租房、廉租房用户的居住权益。居住权对房屋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一个房屋被设定了居住权,那么此后房屋转让,房屋新的买受人更名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无法现实占有使用该房屋,这样导致房屋的价值被大大减值。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翟主任提醒大家:未来《民法典》生效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购买人一定要认真审查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被设立居住权,否则买了一个房屋,但也许一生都无法实际住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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