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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迟延履行判决的经济制裁措施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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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多数立法规定,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机关可采取诸如罚款、增加债务金额等经济制裁措施,对债务人施加经济上的压力,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通过梳理发现,域外迟延履行债务的经济制裁措施包括惩罚性与补偿性两大类型。

  惩罚性经济制裁措施

  惩罚性经济制裁措施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债务人科处经济上的不利益,促使其自行履行义务。债务人由此所缴纳的费用,一般上缴国库,并不支付给债权人。

  德国的强制罚款与秩序罚款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时,诉讼法院可对债务人处以最高限额为25000欧元的强制罚款。当债务人履行相应行为时,可不再缴纳强制罚款,但不能请求退还已交纳的部分。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或容忍义务时,第一审受诉法院可以对债务人实施最高限额为250000欧元的秩序罚款。如果债务人重复违反不作为或容忍义务,还可以多次科处秩序罚款。强制罚款与秩序罚款均上缴国库。

  英国藐视法庭项下的罚款与扣押财产制度。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特别是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郡法院或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务人作出拘押令、罚款或者扣押财产的处罚。如法院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构成藐视法庭,则可对债务人作出拘押令、罚款或者扣押财产的决定。扣押财产主要适用不作为义务的执行与附期限的作为义务的执行,新近司法实践中,也对部分附履行期限的金钱给付、动产或不动产交付适用扣押财产令状。

  美国藐视法庭项下的惩罚性罚款与强制性罚款制度。惩罚性罚款适用于构成藐视法庭的债务人,所收取的罚款归属于法院,并且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并不退还。强制性罚款较为灵活,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法院收取该罚款后,可以视情况退还给债务人,也可用于改善债务人持续履行的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的怠金制度。1996年前,台湾地区施行过怠金制度,即命令债务人在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时,向债权人支付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因该制度操作性不强,1996年修订“强制执行法”时改为怠金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确定债务人履行期间,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可对债务人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怠金或者拘提、管收。如其继续不履行,可再次处以怠金。执行法院收取怠金后上缴相关部门。

  补偿性经济制裁措施

  法国的逾期罚款制度。逾期罚款是对不履行判决的债务人,通过科处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进行惩罚。逾期罚款的数额逐日增加,直至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逾期罚款分为临时性逾期罚款与最终确定的逾期罚款。临时性逾期罚款的具体数额不在事先确定,在执行终结时对具体数额进行变更或者取消;最终确定的逾期罚款数额确定后,原则上法官不能进行变更。法官有权决定是否适用逾期罚款,甚至可以依职权命令逾期罚款。逾期罚款由执行法官予以结清。逾期罚款并不收归国库,而是作为对债权人损害的赔偿交由债权人。

  日本的强制金制度。早期的强制金仅适用于替代执行不能实现执行目的的情形,此时,执行裁判所可以令债务人按迟延履行的期间,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2003年修订民事执行法时,将强制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物之交付债务及可替代行为或不作为债务;2004年再次扩大其适用范围,对诸如扶养义务之类的金钱债务也可适用强制金。如执行裁判所确定的强制金超过债权人损失金额,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差额部分;如强制金小于债权人损失金额,债权人还可就其差额部分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如果债务人在支付强制金后仍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再次适用强制金。

  韩国的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制度。如债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第一审法院根据迟延履行义务的期间,命令债务人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金钱债权执行、动产与不动产交付执行、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执行,几乎所有类型的执行均可适用。损害赔偿可以按月或按一定期限进行赔偿,也可以一次性进行赔偿。与日本强制金制度类似,如债权人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实际损失高于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时,债权人还可以另行请求赔偿差额部分;如实际发生的损失低于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时,差额部分不予返还。

  英国的判决债务利息制度。1838年的《英国判决法》第17条规定了判决债务利息制度,1998年对此进行重大修订。根据该规定,债务人从判决生效起按一定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同时规定,法院有权决定债务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利息。判决债务利息与信用市场贷款利率并不挂钩,并且经过多次调整。从1993年起,不再适用15%的年利率,目前适用8%的年利率。债务人承担的利息根据判决的执行令状计付。

  美国藐视法庭项下的补偿性罚款与判决利息。如债务人不按照法院要求履行债务或者为一定的行为,法院有权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款,并由债权人收取该项罚款。此外,法院在执行时,要求债务人支付的金额包括裁决本金、利息与执行费用。其中的利息一般按年利计算。如债务人未能履行判决,债权人可申请更新判决,更新后的判决本金即为原判决确定的付款金额与利息之和。

  经济制裁措施的程序问题

  关于程序启动问题。多数域外立法将启动经济制裁措施的权利交给债权人,法院尽量不依职权启动制裁措施。德国遵循执行当事人主导原则,由债权人选择执行方式,但法院可根据实际适用强制罚款/秩序罚款或强制拘留/秩序拘留;日本执行裁判所只有在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才能裁定适用强制金;英国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可作出对债务人罚款或扣押其财产的决定;韩国也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后,第一审法院才能作出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裁定。但法国法院可直接依职权命令债务人支付逾期罚款,执行法官还可以就其他法官的判决附加逾期罚款。

  确定经济制裁措施的听审程序。德国法院在作出强制罚款或秩序罚款的决定前,需要对债务人进行讯问,并在必要情况下收集证据;日本执行裁判所收到债权人申请后,需要对债务人进行讯问,全面了解执行债权的情况及债权人的损失、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等详细情况;英国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罚款或扣押财产的决定前,一般需要公开听审,法官也可决定不公开听审;美国法院在作出相关命令前,首先发出“申明理由命令”,给予债务人陈述的机会,衡平法项下还有“申明理由听审”程序;韩国第一审法院作出赔偿损失的裁定前,可以不经过言辞辩论,但需要讯问债务人。

  经济制裁措施的救济。法国立法规定,如债务人能够证明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履行债务时,可申请法院减少逾期罚款金额;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93条规定,债务人对于科处强制罚款及秩序罚款的裁定,可以向诉讼法院提起即时抗告;日本立法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作出的科处强制金或变更强制金数额的裁定一周内,可向原审法院提起执行抗告;韩国执行法院作出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后,如发生情事变更,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对原裁定进行变更,当事人对裁定的变更决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即时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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